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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收费项目和标准。1、矿产资源补偿费,按国务院第150号令执行。2、采矿权使用费,按1000元/平方公里.年执行。3、土地管理业务费:①征(拨、使)用土地管理费,县批项目按征地总费用的2%收取,省批用地项目按照省标准执行;②临时用地管理费,国家、集体建设用地收取1元/平方米.年,个体经济1.5元/平方米.年,城乡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,收取3元/平方米.年;③土地用途变更费:县城每平方米2元,乡镇每平方米1元;④农业重点开发资金,耕地开垦费,县批项目免收,省批项目按省标准件执行。4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,只收取上交中央的30%部分 (3元/平方米),其余全部免收。5、征地包干服务费,按苏价房[2000]319号文件规定执行。6、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管理费,0.3元/平方米,每户最高不超过50元。7、土地登记费,城镇居民住房(私房)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(含100平方米)以下每宗地收18元,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,最高不超过35元。
(二)办事限时。国土资源管理业务范围内所有业务,只要按规定要求提供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后,凡在县内审批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办结,报省以上项目15个工作日内报出。
(三)特别承诺。一是对经营性用地全部进入土地市场,实行招标、拍卖、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供地,彻底消除“暗箱操作”;二是对工业用地实行特殊优惠政策,根据投资规模、项目类型等因素实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。
(四)服务规范。推行首问负责制、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。工作人员接待热情,用语文明,服务周到;在接受咨询时,做到“一口清”。受理服务时,做到一个“窗口”对外承接,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,一条龙服务办结。
(五)违诺追究。违反承诺内容和工作要求的,按《县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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